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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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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名称:宝鸡市闽商商会。

宝鸡市闽商商会商会是由福建闽南籍的同乡,在宝鸡从事不同行业的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福建籍在宝鸡的经商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营优势,立足宝鸡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为巩固和提高福建籍人在宝鸡的信誉,进一步发展宝鸡和家乡经济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自觉接受宝鸡市和福建闽南两地党派,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接受宝鸡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主要职能是:

(一) 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会员思想政治水平,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与宝鸡和福建两地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乡情,亲情和感情,增强友谊,增进共识,增进团结。

(三) 协调同业关系,配合和依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当会员在经营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商会要提供更加急时有效的帮助,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 宣传宝鸡福建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受理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核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五) 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福建在全国各地商会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六) 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精神。

(七) 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增强商会自身的生存能力。

(八) 聚集力量走联合发展、规模发展,共建经济航母,把企业做强做大,提高竞争力。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福建籍在宝鸡经商办实业的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无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本回会员可同时参加其他社团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及正副会长领导职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及秘书长会议,如接到通知(或无法联系),无论什么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超过各会人数的1/2。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提前或延长。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如需继续任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主要负责人,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决定本会建立基层组织,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本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收入

(二) 有偿服务收入

(三) 资助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一次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会公益事业及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当年财务开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再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本会须自行解散,由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或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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