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闽商商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市闽商商会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宝鸡市闽商商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宝鸡市闽商商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不断推进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六条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公众、媒体的监督,不断完善服务,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十条 宝鸡市闽商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宝鸡市闽商商会或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宝鸡市闽商商会章程》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宝鸡市闽商商会所有。
宝鸡市闽商商会(公章)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