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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闽商商会会费收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闽商商会章程》和商会《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商会会员的应尽义务,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商会会费用于商会开展活动、服务会员、商会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四条 商会会费管理,要坚持勤俭办会、节约开支原则,严格执行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商会会费收缴标准:
1、会 长:150,000元/届;
2、常务副会长:50,000元/届;
3、副 会 长:20,000元/届;
4、理 事:2000元/届;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入会3个月内交纳会费;职务提升的,应在2个月内补交应交的会费;以后在入会满一届的当月交纳下一届会费。若逾期尚未缴纳,商会财务部发出书面提示。
第七条 经书面提示后1个月,仍不如数交纳会费的,即视为自动辞职或退会。
第八条 商会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半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底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九条 商会会费管理情况接受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宝鸡市闽商商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