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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商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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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闽商商会会费收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闽商商会章程》和商会《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商会会员的应尽义务,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商会会费用于商会开展活动、服务会员、商会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四条 商会会费管理,要坚持勤俭办会、节约开支原则,严格执行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商会会费收缴标准:   

     1、会         长:150,000元/届;

     2、常务副会长:50,000元/届;

     3、副  会    长:20,000元/届;

     4、理         事:2000元/届;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入会3个月内交纳会费;职务提升的,应在2个月内补交应交的会费;以后在入会满一届的当月交纳下一届会费。若逾期尚未缴纳,商会财务部发出书面提示。

第七条 经书面提示后1个月,仍不如数交纳会费的,即视为自动辞职或退会。

第八条 商会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半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底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九条 商会会费管理情况接受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宝鸡市闽商商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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